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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峰、韦萍与高峰、韦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峰,韦萍,周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峰。委托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朝霞。再审申请人高峰因与被申请人韦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民终字第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复函规定:“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款虽发生在周朝霞与高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作为周朝霞的配偶,高峰已经提供了对于周朝霞的刑事判决书、周朝霞与韦萍的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案涉借款由周朝霞用于赌场放贷或赌博,对上述证据应当予以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综上,高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