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破字第00001-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破字第00001-00005号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骆马湖现代农业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刘加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项逢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朱牧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朱牧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项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玉兰路交叉口。诉讼代表人周业莽,管理人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裁定受理了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人员和财产的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为由,申请将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入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1、被申请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逢保系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是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另一股东浙江亿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项逢保系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事项的决定人,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其将五家被申请人企业视为一体,统一进行资金的筹措、使用和调配,存在资金混同,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频繁和入账具有很大随意性等情况,无法完全区分对应的债务主体;2、五被申请人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未进行完全区分,流动资金、货币资产、固定资产等主要经营性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较为随意且区分困难。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偿占有和使用母公司的财产,母公司亦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定程序调用和支配子公司收益;3、五被申请人企业人员高度混同,项逢保现任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曾兼任包括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包括财务人员等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兼职、流动频繁,人员混同严重。本院认为:五被申请人形式上为独立法人,但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逢保滥用股东权利和关联关系,在经营管理、人员、资产等表征人格的因素上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完全区分,已丧失各企业的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从有利于推动企业破产清算,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对上述五家企业依法合并破产清算。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宿迁龙马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冬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