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州奇乐方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宣茂先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奇乐方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宣茂先,青岛市四方区巨源游乐设备销售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43-1号原告温州奇乐方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692715-X。法定代表人胡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晓忠,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浩晓,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茂先,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市四方区巨源游乐设备销售处,经营场所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号。经营者刘建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奇乐方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茂先、青岛市四方区巨源游乐设备销售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宣茂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场地合作协议》的合同签订地在被告所在地,双方选择管辖法院为签约地人民法院,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场地合作协议》中租赁场地所在地位于青州市,且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被告宣茂先以被告青岛市四方区巨源游乐设备销售处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场地合作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地砖铺设费、筹建服务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宣茂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宣茂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晔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