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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家勇与被申请人韩隆湘、周红喜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家勇,韩隆湘,周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胡家勇,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隆湘,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红喜,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家勇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隆湘所有的号牌为湘J373**的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黄志明位于湖南省汉寿县西湖嘉园2栋705室的面积为141.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家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韩隆湘所有的号牌为湘J373**的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