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忠与刘吉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刘吉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null(2015)龙民一初字第167号签发人拟稿人审判长  意见庭 长  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刘忠,男,1948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吉缘,女,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诉被告刘吉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即2,150.00元,由原告刘忠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兵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崔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