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卜正安与被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正安,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卜正安,男。被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正安与被告沅江市粤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正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正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正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卜正安承担。审判长 汪学军审判员 李德保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