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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大俊诉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俊,孙杰,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孙大俊。原告:孙杰。委托代理人:孙克勤。被告: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跃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大俊、孙杰诉被告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志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俊、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俊、孙杰负担。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赵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