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崔鹏与杨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鹏,农民。上诉人杨磊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大型自卸汽车的个体运输户。2014年6月份,被告找原告从遵化市苏家洼镇大屯至堡子店镇西杨庄、遵化市候家寨乡大块地至堡子店镇西杨庄拉运矿石。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内容为:“2014年6月28日,今收到大屯-西杨庄8车703.62×5.5元大块地-西杨庄2车168×7元收款人大朋交款人杨磊”。此条中共合运费5045.91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5045.91元,原告所提交的2014年6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运费票据的收据及证人李某出庭所作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运费5045.91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称其为原告出具收条,是证明有人把运费票据拿过来,打收条回去给他们股东看,不是被告欠款的凭证及证人李某与原告串供,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将运费5045.91元付清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一、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崔鹏运费5045.91元。二、驳回原告崔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磊负担。判后,杨磊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经营货物运输生意,且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上诉人在自己车辆不够用的情况下会使用被上诉人的车辆进行运输并支付运输费用。2014年6月上诉人因业务需要几次找被上诉人运输货物,本案所涉及的5045.91元运费款就是其中的一笔,当时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出具了该收据,但该收据并非欠款凭据,而是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运输货物的凭证。2014年7月上诉人将包含5045.91元在内的多笔运费款共计3732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被上诉人,只是双方较熟,上诉人才没有找被上诉人收回该收据,一审法院据此予以认定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调取了向被上诉人转账37320元运费款的转账记录,收款人就是被上诉人,这一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包括诉争的5045.91元运费款在内的几笔运费款。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崔鹏答辩称:2014年6月初,上诉人找到答辩人要使用我的车运输矿石并约定了每车的运费。每送一车,都由送达目的地的选矿处出具收货单据。2014年6月28日答辩人与上诉人对帐索要运输费用,其中运往崔家庄的矿石运费为37320元,运往西杨庄的矿石运费为5045.91元,上诉人把我的收货单据收回。运往崔家庄的矿石运费上诉人以转帐的形式给了答辩人,运往西杨庄的运费给答辩人打了收据。故才形成了本案索要运费的收据一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一份给被上诉人打款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已把所有的运费款给被上诉人结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庭上提交的证据中的款项被上诉人确实已经收到,但是本案中上诉人给我打的收据与上诉人今天提交的这份证据没有关系。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杨磊主张本案所涉及5045.91元运费已包含在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付被上诉人崔鹏的37320元款项中,被上诉人认可收到上诉人所给付的该笔款项,但否认该款项中包含本案所涉5045.91元运费款,且上诉人也没有充分证据对被上诉人的否认予以反驳。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持有的收据并非欠款凭据,而是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运输货物的凭证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景常审判员张秀娟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房善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