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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