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美红与李俊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红,李俊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美红,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俊利,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红诉被告李俊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红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红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美红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史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