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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美红与李俊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红,李俊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美红,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俊利,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红诉被告李俊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红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红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美红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史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