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元海诉被告阚登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海,阚登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秦元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被告阚登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元海诉被告阚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元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元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