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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元海诉被告阚登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海,阚登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秦元海,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被告阚登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元海诉被告阚登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元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元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