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辖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利华等与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辖字第00008号袁利华等34人与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李 戎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