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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贾石建与如皋市磨头中兴医院、如皋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石建,如皋市磨头中兴医院,如皋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贾石建。被告如皋市磨头中兴医院,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卓吾北路*号。被告如皋市中医院,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路。原告贾石建与被告如皋市磨头中兴医院、如皋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钟文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查明原告起诉的如皋市磨头中兴医院在本辖区内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石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退回原告贾石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