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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三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冲涛与孟昭军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冲涛,孟昭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694号原告杨冲涛,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孟昭军,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冲涛与被告孟昭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冲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冲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冲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冲涛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