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维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维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焦英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坤,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维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维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