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玉飞,阳谷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广臣,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一般委托代理人任玉飞、被告周某的一般委托代理人齐广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2009年8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月3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35天,被告周某骑摩托车摔伤,后住院治疗一年,我在医院悉心照料并要求被告按医嘱做理疗,被告不但不领情,反而对我多次辱骂,并进行殴打,说骂就骂。我是在是忍受不了这种精神和身体的伤害,于2011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尊重和关怀,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可被告周某并未尽到丈夫的职责及义务,对我非打即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身心备受煎熬,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曾分别于2012年3月份和2014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两次均未支持我的诉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能缓和,我仍然一直居住在娘家,双方至今已分居3年多。我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陪嫁。嫁妆有:实木大组合、小组合各一组,实木联邦椅沙发,16床棉被,海尔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大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发生影响二人感情的事实。更不存在答辩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对原告辱骂,殴打的情况。因为,答辩人在上、下班的途中骑摩托车被摔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等严重伤情,长期以来意识不清醒,生活不能自理。现处于恢复时期,也是关键时期。答辩人的生活时刻不能离开家人的照料,因此根本不存在答辩人辱骂,殴打原告的事实。原告虽经过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答辩人摔伤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伤情非常严重。从受伤至今从未间断治疗,因此导致答辩人家庭背负巨债。现答辩人处于恢复的关键时期,离不开家人的关怀和护理。答辩人不求原告承担债务,但求原告不要再给答辩人造成精神伤害。否则不但不会有利于答辩人病情恢复,还可能带来更大伤害。故请原告三思而后行,也恳请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4日,被告骑摩托车上班途中摔伤,先后在阳谷医院、聊城医院住院治疗。现被告的病情已有好转,正在康复治疗中。在被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苏某对被告周某进行了伺候和照顾。2011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2012年2月29日原告苏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2月30日原告苏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未被准许。本院在处理二人第二次离婚时,于2014年3月12日对被告周某的父亲周长伟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中,周长伟表示:周某现在正在康复中,自己能走20米,自己能吃饭,自己能小便,他的智力现在倒是个大问题,只要一提他婚姻,他就发脾气,为了他的病情能进快好,不敢给他提离婚的事。周某病情已逐渐好转,如果这次能判不离婚,在这半年之内,我一定相信让他们和好。如果半年之内还做不通苏某的工作,下次判决离婚,我决没意见,为了周某的病情能尽快康复,这次别判离婚了。原告第三次于2014年12月18日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原告二次诉讼中,被告周某的父亲周长伟表示如果半年之内还做不通苏某的工作,下次判决离婚、我决没意见,可见被告方确实不能和原告苏某沟通和好事宜。苏某此次提出和被告周某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苏某的嫁妆被告周某不再退还,作为对被告周某的经济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张素欣人民陪审员 王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