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大恩与何怀助、周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恩,何怀助,周大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周大恩。被告何怀助。被告周大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189号。负责人蒋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恩与被告何怀助、周大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恩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其自愿,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周大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