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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曾伟,高坪区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