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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74号原告:安徽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顾文硕,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盛珍。原告安徽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宁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