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光东与安徽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东,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吴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新宽,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东与被告安徽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光东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