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与王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司机。被执行人王元,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XX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6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X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XX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6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