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可新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新,张秀霞,蒋世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9-1号原告:王可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葛诗武,系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译羚,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霞,女。被告:蒋世勇,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可新诉被告张秀霞、蒋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可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秀霞、蒋世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赵国福、迟云英以登记在赵国福名下的房产为原告王可新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可新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担保人赵国福名下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路X号幢号X,房号X,建筑面积41.15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