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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慎学与张新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慎学,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张慎学。被执行人:张新华。上列当事人因赡养费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03)沙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新华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