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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学与梁胜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梁胜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42号原告:黄学,农民。被告:梁胜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与被告梁胜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起诉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