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其锋与郑小苗、马伟峰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其锋,郑小苗,马伟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锋(又名张其峰),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苗,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峰,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张其锋与郑小苗、马伟峰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小苗于2015年1月5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其峰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118.28元,被告马伟峰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870.97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其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其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其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其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其锋承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朱 海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