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577-1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贤周,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S19**、鲁AS19**特种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即登记在案外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S19**、鲁AS19**特种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