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存华、周凤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存华,周凤莲,王存祥,王存平,惠明志,王为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绍峰,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存华。被告周凤莲。被告王存祥。被告王存平。被告惠明志。被告王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华、周凤莲、王存祥、王存平、惠明志、王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红梅审 判 员 丁国栋人民陪审员 高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