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月云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月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月云,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5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月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曾月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曾月云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月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曾月云在邵东县佘田桥镇贯塘村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得毒资1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曾月云在邵东县佘田桥镇贯塘村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05克,得毒资5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曾月云在邵东县佘田桥镇贯塘村其家前面的路上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1克,得毒资50元。2015年3月19日,邵东县公安局佘田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月云,并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4小包,净重0.4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月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提取物品清单,称重记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月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月云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月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月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月云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月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