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尉淑玲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淑玲,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告:尉淑玲。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法定代表人:于洪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淑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