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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欧芷彤与雷全带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芷彤,女,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韩武,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全带,男,汉族,1952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洪辉,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小敏,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欧芷彤因与被申请人雷全带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洪辉、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芷彤申请再审称:欧芷彤本人对于本案并不知情,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均是父母(欧洪辉、余小敏)代签,直至他们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要求本人提供相关材料时,才得知借条的担保人上代签了本人名字。因当时本人是在校学生,无法承担鉴定费。现本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据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涉案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名均不是出自本人笔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雷全带提交意见称:涉案两份借据上均有欧芷彤在担保人处的签名,欧芷彤主张不是其本人签名,但在一、二审中都未能提出任何证据,且在一审期间自行放弃申请笔迹鉴定,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其自行委托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笔迹鉴定的证据,完全可以在一审产生,该鉴定结论不属于“新证据”,况且该鉴定的委托人并非欧芷彤本人,而是欧洪辉。鉴于欧洪辉、余小敏系欧芷彤的父母,其出具有欧芷彤在担保人处签名的借据,以及其交出的所有权人为欧芷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雷全带相信其偿还能力及欧芷彤作为担保人存在财产可以担保的能力,欧芷彤应对其父母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欧洪辉在诉讼中声称是其代女儿签名,骗取雷全带的巨额借款,而雷全带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才得知余小敏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同庆针织厂设备已被其变卖,欧洪辉、余小敏的行为已涉嫌刑事诈骗。原审法院判令欧芷彤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欧芷彤、欧洪辉、余小敏主张涉案借据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并非欧芷彤本人所签,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拒不预交鉴定费用,自行放弃鉴定申请,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认定其无证据推翻保证承诺,判决欧芷彤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涉案借据系欧洪辉、余小敏所出具,其自认为该借据是伪造的,但在一审中放弃鉴定申请,欧芷彤虽称在一审中无力承担鉴定费,却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而在原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欧洪辉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欧芷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芷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茵书 记 员     二○一一年五月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