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秀英、殷建成、殷伟申请执行钟树昌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殷建成,殷伟,钟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8-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殷建成。申请执行人殷伟。被执行人钟树昌。刘秀英、殷建成、殷伟申请执行钟树昌生命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秀英、殷建成、殷伟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32311.50元及利息,诉讼费4561.56元。已执行1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树昌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人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刘秀英、殷建成、殷伟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