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李点模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李点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武伟,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李点模,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6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点模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点模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庆(代理)审判员徐启明(代理)审判员常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党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