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继纯与刘明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纯,刘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纯,男,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明海,男,现羁押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继纯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刘继海返还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