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邓瑞,吴志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邓瑞,吴志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忠厚巷口园*座*楼。法定代表人曹水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松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二路**号第*层****号。法定代表人邓瑞,执行董事、经理。被告邓瑞,住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吴志城,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骏驰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下简称亿亮公司)、邓瑞、吴志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珊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亿亮公司、吴志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青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珊、人民陪审员梁丽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骏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亮公司、邓瑞、吴志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亿亮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亿亮公司从原告处采购纸箱,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7日,被告邓瑞、吴志城签署欠条,确认亿亮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7962.60元,并承诺三股东承担支付责任,于2014年12月12日前支付。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962.6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亿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邓瑞、吴志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亿亮公司、邓瑞、吴志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工商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亿亮公司工商查询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会议记录),证明被告亿亮公司所欠原告货款金额,被告邓瑞、吴志城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同意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诉讼中,被告亿亮公司、邓瑞、吴志城未提供证据。被告亿亮公司、邓瑞、吴志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由原告骏驰公司向被告亿亮公司供应纸箱。2014年12月7日,被告邓瑞、罗志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亿亮公司向原告骏驰公司订购纸箱一批,货款总计27962.60元,尚未付款,以上货款由邓瑞、吴志城、尹刚三位股东在2014年12月12日付给骏驰公司。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亿亮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尹刚、吴志城、邓瑞,法定代表人系被告邓瑞。经询问,原告陈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亿亮公司通过电话下单,案涉送货凭证在被告邓瑞、吴志城出具欠条后退还被告亿亮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骏驰公司与被告亿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邓瑞、吴志城作为亿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确认亿亮公司收取原告货物及拖欠货款,亿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亿亮公司支付货款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邓瑞、吴志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邓瑞、吴志城向原告出具欠条时明确约定对亿亮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给付责任,其行为应视为自愿确认清偿其中载明的债务,具有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构成债的加入。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62.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瑞、吴志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佛山市亿亮照明有限公司、邓瑞、吴志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审 判 员 蔡 珊人民陪审员 梁丽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