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秋艳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秋艳,李德荣,徐子鹏,孙秀君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张秋艳,女,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李德荣,男,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徐子鹏,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孙秀君,女,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秋艳、李德荣、徐子鹏、孙秀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子鹏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东岭南街58号,房号:1,建筑面积:1676.96平方米,丘(地)号:3-64/206-4-9,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638**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