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曹艳斌诉郝磊、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斌,郝磊,赵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曹艳斌,男,汉族。被告郝磊,男,汉族。被告赵建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艳斌诉郝磊、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曹艳斌以被告郝磊下落不明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斌撤回对被告郝磊、赵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