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大兵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大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73号罪犯郑大兵,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小学文化,原住仪陇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6月1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大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1月、2010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郑大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大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28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大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大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