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亚玉与朱华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被告朱某某,男,约51岁,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江书记员 陈东涛书记员 陈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