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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法定代表人吴艳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东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刘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保刚,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9元,减半收取6860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振文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