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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亚梅与金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梅,金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梅。被执行人金黎丽。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3.1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龙江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