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某,无业。被告伍某,个体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廖爱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