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8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候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给原告张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5月12日9时0分到本院第三调解室开庭,届时原告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