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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68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候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给原告张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5月12日9时0分到本院第三调解室开庭,届时原告张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