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晶与朱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朱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李晶。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强。原告李晶与被告朱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晶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李晶负担。审 判 长 李潘炜审 判 员 王继东人民陪审员 曹诗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