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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邵铮锋、无锡中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谈余生、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铮锋,无锡中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谈余生,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邵铮锋。委托代理人王春兆。申请人无锡中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青阳路278号9楼。法定代表人朱良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晨婷,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谈余生。被申请人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法定代表人谈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山庄999号。法定代表人谈国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山庄999号。法定代表人谈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无锡中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与被申请人谈余生、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邵铮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进行公开听证,邵铮锋委托代理人王春兆、申请人中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晨婷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告中房公司与被告谈余生、汇丰公司、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锡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谈余生、汇丰公司、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4年10月15日,本院至无锡市滨湖区国土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汇丰公司名下锡滨国用(2007)第010103号等共计15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案外人邵铮锋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3年8月向汇丰公司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江南景园9××号房屋,并已全部付清房款。在办理好房产证后去办理土地证时,被告知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故请求法院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为此,邵铮锋提供如下证据:1、邵铮锋与汇丰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江南景园9××号房屋。2、邵铮锋于2013年8月29日支付汇丰公司购房款的发票及交付税款证。3、2015年3月4日登记为邵铮锋单独所有的江南景园9××号的房产证。4、2012年6月19日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汇丰公司的锡滨国用(2012)第01010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房屋为江南景园9××号。中房公司对邵铮锋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对邵铮锋要求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请求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根据邵铮锋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与汇丰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江南景园9××号房屋的全部房款及相关税款,并已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江南景园9××号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亦应跟随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故法院不应再对登记在汇丰公司名下的锡滨国用(2012)第010103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邵铮锋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锡滨国用(2012)第010103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俞 彤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