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安远凤与莫定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凤,莫定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79号原告安远凤,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定万,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凤与被告莫定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远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远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远凤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