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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显峰与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公司芙蓉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显峰,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公司芙蓉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石显峰,男,侗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公司芙蓉餐厅。负责人欧海林。石显峰与深圳市芙蓉宾馆有限公司芙蓉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4)32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显峰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4)328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家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