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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与吉林省通化纺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吉林省通化纺织总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王丽,女,6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委托代理人李冰岩,男,72岁,汉族,系王丽配偶,沈铁长春车辆段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吉林省通化纺织总厂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李相森。原告王丽与被告吉林省通化纺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诉称,原告系通化纺织总厂退休职工,1996年9月退休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得不到补发,医疗保险没有投保。现要求确认原告是通化纺织总厂退休职工,纠正被告为原告在社保的错误登记,向上级申报已报关系,承担医疗账户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通化纺织总厂破产案尚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