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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波与连云港长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连云港长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王波。委托代理人赵坚,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长寿医院。法定代表人秦宏平,院长。委托代理人丁文新,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波诉被告连云港长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时恒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笑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