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张某。被告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