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亚玲与郑亚光、罗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玲,郑亚光,罗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张亚玲,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资强,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亚光,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罗艳玲,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亚玲与被告郑亚光、罗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2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玲、被告郑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己的存款。二、被告借款金额:100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二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五、双方是否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六、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约定月利率15‰。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被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担保。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息数额:已偿还利息12000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郑亚光、罗艳玲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属实,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二被告应负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亚光、罗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亚玲借款100000元,利息225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